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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黄鼠狼野兔 一人被判刑后还需修复生态 安徽蒙城县专门建生态修复基地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9 18:04:00    

红星新闻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跟随由中央网信办网络社会工作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联合主办的“高质量发展中国行·新媒体走基层看检察”网评品牌活动走进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涉案人员康某某不但被判刑,还被判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康某某委托蒙城县白杨林场栽植价值17280元树苗。

据介绍,2021年,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携手蒙城县林长制办公室、蒙城县白杨林场,共同建立了蒙城县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总体规划面积220亩。发展至今,蒙城县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已成功蝶变,成为一个融合生态环境修复、“以劳代偿”实践、公益诉讼检察宣传等多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基地,在生态保护与法治宣传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非法猎捕

被判刑还要修复生态

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康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捕兽夹非法猎捕黄鼠狼、野兔、野鸡、斑鸠等。根据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评估办法》以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目录》规定进行的鉴定认定,康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总价值为17280元。

2023年4月26日,蒙城县公安局将康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移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蒙城县院”)审查起诉。蒙城县院刑事检察部门初步审查后,认为康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案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遂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收到线索后,审查认为康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遂于2023年5月4日立案。

蒙城县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案件的同时,聘请林业部门专家对康某某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专家评估意见认为,康某某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而且破坏了区域生态平衡,应当以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倍的生态修复金,修复其非法狩猎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

该案公告期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康某某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依然存在。经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蒙城县院于2023年10月31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审理期间,康某某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为确定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及时有效修复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蒙城县院召开公开听证会。经听证员一致同意后,确定康某某在蒙城县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栽植价值17280元树苗,以修复其破坏的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最终,康某某在被判刑的同时,与蒙城县白杨林场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该林场栽植价值17280元树苗。

2024年3月11日,在亳州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与、见证下,蒙城县白杨林场在蒙城县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栽植价值17280元树苗。

这个县专门建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

费用均来自违法行为人支付的生态修复费用

采访中,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案例中提到的蒙城县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是2021年蒙城县院携手蒙城县林长制办公室、蒙城县白杨林场共同建立,总体规划面积220亩。

蒙城县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丁延卿介绍,自2022年起,该基地已完成130亩的树苗栽种工作,树苗总数超4000棵。值得一提的是,所需树苗以及种植、管护产生的费用,均来自蒙城县院办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违法行为人所支付的生态修复费用。

丁延卿介绍,蒙城县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设立之初,有着三大核心目标:其一,致力于解决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难的困境,为这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专属场地;其二,针对非法狩猎类公益诉讼案件无法直接执行的问题,督促违法行为人采用栽植树木这一“替代性”修复方式,来弥补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遭受的损害;其三,为化解部分家庭困难、无赔偿能力的违法行为人的执行难题,推行“以劳代偿”模式,让其通过参与除草、施肥、灌溉等劳动形式,履行应尽责任。

据了解,在基地的后续发展过程中,为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的社会知晓度,在蒙城县白杨林场的全力支持下,依托“乡土树种培育基地”,创新性地采用典型案例展示的方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展至今,蒙城县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已成功蝶变,成为一个融合生态环境修复、“以劳代偿”实践、公益诉讼检察宣传等多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基地,在生态保护与法治宣传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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