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5日,某行政执法部门接群众举报,某市场薛某某经营的店铺中存有液化气钢瓶24只(其中15kg满瓶7只,15kg半瓶1只,15kg空瓶14只,50kg半瓶2只)。经调查,薛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资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液化石油气),从2019年底至今,累计对外销售液化石油气900多瓶,销售金额达10.8万余元,非法获利约1.8万余元。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薛某某立即停止液化气经营(销售)活动。
处理结果
薛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薛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3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专家评析
非法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没有任何安防措施,一旦操作不当,极易造成气体泄漏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国家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方面均有严格的要求,从事瓶装液化气的充装、运输、贩卖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液化气的经营活动。所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瓶装液化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资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液化石油气),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