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一:在税收政策上,“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
解析:小额贷公司是否在税收上被认定为金融机构,一直存在争议,有些人则认为小额贷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有些人认为属于金融机构。
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机构必须要取得国家相关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牌照, 小额贷公司是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公司没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从业许可牌照,因此小额贷不是金融机构。
1、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并非人民银行或是银监会,而是由省级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其设立不需要银监会批准,仅需进行工商注册。
2、银监会颁布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指出,金融许可证仅颁发给“银监会监管、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只有经营许可证,故不是金融机构。

另一种观点:小额贷公司虽没有获取金融许可证,但属于“其他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其他金融机构,并在《关于印发的通知》中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编码。
2、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是由省级政府明确的地方金融办等部门,而不是银监会或是人民银行,但省级政府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是根据《指导意见》作出的规定。而《指导意见》恰恰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共同制定颁布的,从实质上看,银监会、人民银行是对省级政府确定的相关监管部门作出了具体的监管授权。
3、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监管,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接受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2020年12月29日,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法释〔2020〕27号)。该批复明确: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批复》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税收政策没有明确,您认可哪个观点?
问题二:中秋节赠送客户的预付卡、代金券,视同销售吗?需要缴纳20%个税吗?
解析:赠送客户的预付卡,既不是货物也不是服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
赠送客户的代金券,不属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行为。赠送客户的预付卡,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但是赠送客户的代金券,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